一名劳动者在接到入职通知后,被要求提供一项通常用于诊断怀孕的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报告。当她发现自己已怀孕并如实告知公司后,却遭到了入职通知的撤销。公司声称取消招聘是因岗位规划调整,而非针对怀孕状况。然而,该岗位在其他平台继续发布招聘信息,引发劳动者质疑。
在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劳动者陷入失业后,决定以公司侵犯其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3万余元。公司反驳称,入职通知系参照模板制作,不清楚HCG检测与怀孕的关系,否认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系因业务发展需要,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要求孕检作为入职条件,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获知劳动者怀孕后取消招聘,构成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公司赔偿劳动者损失3万余元。
浦东新区法院法官李尚伟指出,根据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除法定例外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录用标准,亦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就业权,受到法律保护。他强调,怀孕属于个人隐私及基本权利,劳动者无义务向用人单位提前告知,强制孕检是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劳动者有权对此类要求说“不”。
李尚伟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特殊信赖关系受法律保护。若劳动者基于信赖接受入职通知后辞职或拒绝其他工作机会,而用人单位在此时撤销录用,导致劳动者暂时失业并产生工资收入损失,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因其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对劳动者进行赔偿。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曹艳春评论道,部分企业在招聘中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甚至提供孕检报告,这些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阻碍女性职业发展,加剧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与国家鼓励生育政策相悖。他提醒,虽然我国已有诸多法律法规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但现实中仍存在隐性或显性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本案即是此类歧视的典型案例,公司任意取消录用既侵犯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又损害了其信赖利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曹艳春呼吁,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并保障劳动者权益,以合法合规、诚实守信的态度进行招聘,方能实现长远发展。同时,他鼓励劳动者面对求职中的歧视行为时,敢于说“不”,积极收集证据,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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