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消费者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商品,却发现商标存在细微差异。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了“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结果。
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乌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08万元,同时消除影响,鸟苏公司需停用“鸟苏”字号。市场上同时出现了“乌苏”与“鸟苏”两种啤酒,两者的中文商标仅“一点”之差——“鸟苏”啤酒的“鸟”字以缩小的“闪电”图标替代了“点”,与乌苏啤酒的中文商标形成微妙区别。
乌苏啤酒自1986年开始生产,2006年起注册了包括汉字“乌苏”及汉语拼音“WUSU”在内的多个商标,并通过长期使用和宣传,使其在国内啤酒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屡次被评为新疆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自2016年起,乌苏啤酒采用独特的红罐包装,容量为500毫升,该包装在全国市场广为人知。
然而,2020年市场上出现了外观近似乌苏啤酒的“鸟苏”红罐500毫升啤酒。乌苏公司认为“鸟苏”此举系“搭便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将出品商、委托方、受委托方等多家关联公司一同诉至法院,索赔208万元。
法院审理认定,“鸟苏”啤酒的确侵犯了乌苏公司的商标权,并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明知乌苏公司及其字号“乌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选择使用高度近似的“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被诉侵权“鸟苏”啤酒的包装装潢与乌苏啤酒高度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标题:“乌苏”啤酒状告“鸟苏”啤酒,南京中院全额支持208万元赔偿请求准噶尔盆地西南缘的古丝路上矗立着一座以啤酒闻名全国的城市——新疆乌苏,产自该地的乌苏啤酒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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