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表明,伪造银行公章并以理财之名骗取他人钱财,后果极其严重。近期,前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副行长郭继轩因对该行员工行为管理失当,导致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终身禁业。
这是一起典型的银行人员私刻公章、假借理财名义诈骗他人数百万元的案件。郭继轩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郭继轩因合同诈骗获刑外,受害人龚某还试图以表见代理为由起诉工商银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要求偿还其800万委托理财款,但法院二审和再审均驳回了这一诉求。
郭继轩,1979年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曾任某大行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副行长。2015年1月,他冒用该支行名义,与龚某签订虚假理财委托代理协议,骗得龚某800万元。龚某称,郭继轩以副行长身份邀请其投资理财,双方在郭继轩办公室签署了《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和《理财委托贷款业务委托书》,协议上已预先盖有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印章。协议约定,银行代龚某理财三个月,月息0.9%。龚某按郭继轩指示将800万元转入指定账户。然而,理财期满后,郭继轩以各种借口拖延,拒不归还本金及利息。龚某随后委托他人报警,郭继轩于2016年9月28日被捕。
法院一审认定,郭继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签订虚假理财协议的方式骗取龚某8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五十万元,并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诈骗所得,发还龚某。郭继轩上诉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新疆高院指出,工商银行钢城支行并无涉案理财协议所涉业务,郭继轩明知如此,仍虚构事实,冒用银行名义,使用伪造公章,与龚某签订虚假协议并收取理财费用,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协议书及公章来源、郭继轩与龚某相识原因,均不影响定罪量刑。关于赃款去向,系郭继轩犯罪既遂后的个人处分行为,不影响定罪量刑。
龚某在郭继轩被判刑后提起诉讼,要求钢城支行偿还理财委托款800万元并支付利息。对此,该大行新疆分行营业部钢城支行证实从未办理过此类理财委托贷款业务,也未委托郭继轩签订相关协议。经文检检验鉴定,涉案《理财委托贷款代理协议》及《证明》上加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印文均为伪造。郭继轩供认,他利用副行长身份获取龚某信任,冒用单位名义签订协议,协议文本及公章均由他人提供,款项由其支配并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龚某起诉后,一审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法院认为,龚某与工行钢城支行间不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且刑事判决书已认定工行钢城支行未开展过委托理财贷款业务,龚某涉案资金未入银行账户。龚某在轻信郭继轩身份、追求高利率的情况下,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与过失,故郭继轩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据此,法院驳回龚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样指出,郭继轩与龚某签订的协议中受托人名称与加盖印鉴不符,且工行钢城支行未开展此类业务,涉案资金未流入银行。龚某对上述情况未加审查,仅凭对郭继轩副行长身份的信任,对损失发生有过失,故郭继轩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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