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剥夺近亲属祭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祭奠权,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逝者近亲属对逝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因人为习惯称之为“祭奠权”。剥夺近亲属祭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皆无祭奠权的明文规定。除了民众普遍意识的争论,在学界和司法界也都存在着一种观点,即认为祭奠权纯属习俗道德规制范围而拒绝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笔者认为,“祭奠”这一根植于中国传统的道德风俗理应进入法律规范的视野。“祭奠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民事主体基于近亲属关系产生的对死者进行祭奠的权利,作为逝者死亡最先知情的近亲属,负有通知其他亲属该事实的义务。由于生活矛盾隐瞒该事实且擅自处理逝者后事,违背民间殡葬善良习俗,致使另一方近亲属无法见到逝者的“最后一面”,造成不可逆的精神损害,侵犯了祭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
张某全系原告张某生、被告张某香之父,张某全于2021年10月27日去世。张某全去世后,被告张某香未通知原告张某生,就为张某全举办了葬礼并将遗体火化。2021年12月24日,原告从他人处获悉其父张某全已经去世的消息后,找被告询问,得知父亲张某全已病故,但被告未告知张某全遗体状态及丧葬情况,遂以祭奠权被侵犯为由提请诉讼,引发本案纠纷。剥夺近亲属祭奠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祭奠是人类共同具有、为表达对已经逝去的亲人的哀思和怀念之情而举行的活动。祭奠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各民族之间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它体现的是对亲人的追思、对生命的尊重。本案中,原告张某生和亡者张某全是父子关系,被告张某香应该及时将张某全去世以及相关善后事宜告知原告,便于原告祭奠、吊唁,但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其辩称根据父亲张某全的遗愿不要原告到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益,故被告应当就未告知父亲去世一事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就其造成的精神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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