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法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被犬只吓到受伤,犬主亦担责
犬只没有接触他人身体,但他人因其吠叫受到惊吓,要不要赔?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其中提到,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的,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亦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起张某甲诉张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张某甲诉称:
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
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
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
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甲提起诉讼,请求张某乙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915.63元(不含张某乙已经支付的12080元)。
被告张某乙辩称:
其所养的犬没有咬到张某甲,也没有碰到张某甲,故张某甲的损伤系她自己开车不小心摔伤,与张某乙拴养的犬没有关系,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系张某乙的犬导致张某甲受到伤害,请求驳回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电瓶车途经某村路口时,被张某乙饲养的一条黑色大型犬吓到,导致摔倒受伤。
当日,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后由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治疗。
张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23天。
2018年12月,张某甲出具《支持农村医疗保险申请》一份,载明摔伤过程。
2019年7月,派出所就本案情况出具《出警经过》一份。
2019年7月,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黄岩分所作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一、张某甲损伤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评定十级伤残;二、综合评定其误工时限为180日,护理时限为90日,营养时限为60日,以上时间均包括住院时间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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