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就因深夜发布了一条对同事不满的微信朋友圈结果被公司辞退!员工委屈,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怎么判?
事件回顾
小叶2006年8月21日入职广州某公司。2018年1月1日,小叶与公司签订了自2018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项目经理。同时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019年9月20日凌晨1时07分,小叶发布了一条表达对同事不满的朋友圈——
“震怒久久未消,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暗藏了功力如此深厚高级又立恩爱人设又立传统好妻子好妈妈牌坊又一副人畜无害楚楚可怜温顺乖巧懂事听话和同事老板客户甲方关系都打理得‘头头是道’的白兔X,超恶心,已婚已育还要和公司所谓小鲜肉搞暧昧撒娇卖萌嗔怒,考虑过光天化日之下我就这么近距离天天要洗眼睛的感受吗?看不见我朋友圈也没关系,总会有人传到你那里去,大半夜能忍住不直接小窗或明天当面怒骂我是真的太南了,我居然还和这么贱的他们曾经那么friend过,想想就够恶心自己nnnnnnn久啊!”
虽然小叶之后于9月23日将此条朋友圈设置为“仅自己可见”,但内容已通过其他同事广泛传播,全公司人尽皆知。
10月18日,公司向小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您2019年9月于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对公司同事不满的朋友圈,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坏,给员工和公司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曾于2019年10月18日与您面谈沟通,希望您能发布新的朋友圈对上述朋友圈内容进行澄清,但遭您当面拒绝。
根据《员工手册》(2018年4月修订)第二章第十二条‘六-3-(7)’条规定,您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公司正式于2019年10月18日与您无偿解除劳动合同……”。
小叶在该通知书下方签名确认并提出:“并无上述事项,本人在沟通面谈时已表明,朋友圈内容并非针对本公司人员且已设为私人可见并可删除,未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是公司无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随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
一、确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27067.36元。
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小叶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
其一,小叶在员工手册培训确认表中确认了解并掌握员工手册的内容,该《员工手册》对公司所有员工具有约束力。即使没有《员工手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约定了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其二,微信朋友圈提及“想不到我们公司还有……”结合“我这么近距离”,常理而言,应指Z公司及其同事,小叶称该微信朋友圈针对的是案外公司和案外人缺乏依据,与常理不符。
此外,微信朋友圈虽然为小叶个人掌握使用,但并非法外之地,同事之间会通过微信进行工作上的沟通交流。小叶作为项目经理,属于一定职级的管理人员,更应谨言慎行,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正确处理同事关系,而不应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缺乏依据和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即使他在非工作时间通过个人设备发布朋友圈,但很明显该微信朋友圈会通过其同事广泛传播,其影响范围已拓展至全体同事,会对指向人物及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小叶发布上述微信朋友圈不仅违反了《员工手册》第二章第十二条‘六-3-(7)’条规定,同时违反了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虽严格但并未违法,依法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小叶不服,再次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小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及任职多年的员工,本应持冷静客观态度处理公司同事之间关系,但是却通过微信朋友圈针对公司另一女同事与公司上级、客户、同事之间关系发表不当言论,并使用恶劣语言对该公司同事进行人身攻击以及人格侮辱,以发泄自身情绪,属于错误行为。
虽然小叶主张其发布的时间较短,未造成恶劣影响,但他在发布朋友圈时亦陈述“总会有人传到你(公司另一女同事)那里去”,由此可见小叶对于其朋友圈内容会在同事、客户之间进行广泛传播存在明知和故意。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社长提醒:
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仍应遵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权利!工作中和同事出现摩擦在所难免,但我们应持冷静客观的态度处理。有话好好说,凡事好商量。通过积极的态度和恰当的方法来化解矛盾,才能建立更良好的工作关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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