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渝珍味火锅店陈述其从2022年12月初开始使用涉讼王源图片,2023年3月22日其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即将所有涉王源图片的宣传材料全部销毁。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两江公证处(2022)渝两江证字第29703号公证书、网络资料、律师函、邮件查询单、代理合同、委托书、付款回单、发票、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渝珍味火锅店举示星美影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八面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40000元转款回单、授权书、微信聊天记录、股东信息、猫眼平台截图等证据,该部分证据为复印件。渝珍味火锅店拟证明《爵迹》电影出品方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星美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使用《爵迹》影视剧照,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重庆八面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前述剧照并提供了涉讼照片,重庆八面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3个月使用费40000元,重庆八面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又授权渝珍味火锅店使用涉讼照片。王源质证不认可证据真实性,认为被告方证据显示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并非《爵迹》的出品方,仅有共同发行人的显示,涉讼照片亦非《爵迹》影视剧照,王源与前述公司均无关系,各项授权无权利来源。对渝珍味火锅店举示的此部分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聊天记录主体不明,涉讼照片亦非电影爵迹剧照,本院对此部分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原告王源作为演艺人士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渝珍味火锅店明知未经王源同意,而在其经营场所墙面、海报、订餐单等物件上公开印制、使用王源的肖像和姓名,其行为构成侵权。渝珍味火锅店有关其有权使用王源肖像、姓名,不构成侵权的辩解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现渝珍味火锅店已主动将印有王源肖像、姓名的涉讼物件撤回,停止了侵权行为,王源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关于王源要求渝珍味火锅店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渝珍味火锅店实施侵权行为,应予赔礼道歉,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综合考虑其侵权方式、影响范围等,确定渝珍味火锅店应以书面致歉信方式予以赔礼道歉,致歉主要内容须经王源或本院审核。如渝珍味火锅店逾期不履行,将承担法院执行产生的相关公告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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