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王源与江北区渝珍味火锅店肖像权纠纷一审裁判文书公示。内容显示,该店经营的“李宝器椒麻鱼”餐馆处使用2张王源图片进行商业宣传,内容分别为王源工作室发布的王源双手比心照片,以及2019年春晚节目表演定妆照。法院认定该店明知未经王源同意,而在其经营场所墙面、海报、订餐单等物件上公开印制、使用其肖像和姓名,构成侵权,判决该餐馆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书并赔偿王源经济损失5万元。据天眼查发布的文书正文显示:
原告观点
王源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渝珍味火锅店立即停止一切侵犯原告王源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销毁含有王源肖像、姓名等的广告宣传物料;2、判令被告渝珍味火锅店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王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具体侵权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cm×9cm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连续15日,致歉内容需经法院及原告审核认可;3、判令被告渝珍味火锅店赔偿王源经济损失500000元,维权合理开支律师费、公证费23500元,共计5235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渝珍味火锅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王源于近期发现被告渝珍味火锅店未经其同意或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姓名制作“李宝器椒麻鱼”餐饮项目的路牌广告、堂食大厅海报、大幅广告展板、桌牌及点餐服务等广告宣传物料;前述宣传物料还在显著位置标注王源姓名及“电影《爵迹》(主演:王源)携手助力”、“李宝器椒麻鱼品牌推广”等字样;渝珍味火锅店利用公众人物肖像和姓名价值对其经营的“李宝器椒麻鱼”餐饮项目进行商业推广宣传,具有明显的商业属性,极易使众多消费者误认为王源与渝珍味火锅店存在合作关系,使王源蒙受了外界诸多误解;渝珍味火锅店侵权事实清楚,其行为严重侵犯王源肖像权和姓名权;特起诉本案。
被告观点
被告渝珍味火锅店辩称,我店不存在主观侵犯王源肖像权的过错,也没有使用王源本人的肖像,而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爵迹》涉及王源的影视剧照,不构成侵权,我店在宣传材料中使用王源字样也与一般的姓名权有本质区别。我店使用的剧照来源于版权方比鲁公司的合法授权,比鲁公司与八面福公司签署了授权许可,比鲁公司将剧照提供给八面福公司使用,八面福公司又将剧照提供给了我店使用。我店的宣发语也是比鲁公司推荐使用的,从未宣传王源是我店产品代言人。公众人物的肖像属于公共利益,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公众人物肖像权进行限制性保护,王源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应对肖像被公开和评论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即使本案中存在侵犯王源本人肖像权的行为,我店也仅用于店铺内,使用时间较短,范围较小,未对王源本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店获知涉案图片可能存在侵权纠纷后,已立即删除了所有图片,积极避免可能对王源造成的不良影响。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餐饮行业举步维艰,请法庭考虑我店无获利、无过错等情况作出判决。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王源系演艺类工作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在百度百科中输入“王源”显示其为中国内地影视男歌手、演员、主持人、作家、中国内地男子演唱组合TFBOYS成员。2022年12月8日,王源委托律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重庆市两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载明,渝珍味火锅店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62号附69号附近经营“李宝器椒麻鱼”的餐馆处使用王源图片进行商业宣传。使用图片数量2张,内容分别为王源工作室发布的王源双手比心照片,以及王源2019年春晚节目表演定妆照;使用范围包括餐馆门面外装饰墙面、餐馆内墙面、餐馆内可移动海报、餐馆菜单以及餐馆订餐卡;图片配文内容主要为“李宝器椒麻鱼品牌推广电影《爵迹》携手助力主演王源”等。王源支付本次公证公证费3500元。同时,王源委托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办理本案涉讼事宜,并支付律师费20000元。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2月23日向渝珍味火锅店发送律师函,要求该店停止侵权,该店于次日收妥该律师函。至本案开庭时,渝珍味火锅店已未再使用前述印有王源图片的宣传资料。
庭审中,渝珍味火锅店陈述其从2022年12月初开始使用涉讼王源图片,2023年3月22日其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即将所有涉王源图片的宣传材料全部销毁。
上述事实,有重庆市两江公证处(2022)渝两江证字第29703号公证书、网络资料、律师函、邮件查询单、代理合同、委托书、付款回单、发票、照片,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渝珍味火锅店举示星美影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八面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40000元转款回单、授权书、微信聊天记录、股东信息、猫眼平台截图等证据,该部分证据为复印件。渝珍味火锅店拟证明《爵迹》电影出品方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星美影业有限公司授权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使用《爵迹》影视剧照,北京比鲁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授权重庆八面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前述剧照并提供了涉讼照片,重庆八面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3个月使用费40000元,重庆八面福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又授权渝珍味火锅店使用涉讼照片。王源质证不认可证据真实性,认为被告方证据显示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并非《爵迹》的出品方,仅有共同发行人的显示,涉讼照片亦非《爵迹》影视剧照,王源与前述公司均无关系,各项授权无权利来源。对渝珍味火锅店举示的此部分证据,本院认证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聊天记录主体不明,涉讼照片亦非电影爵迹剧照,本院对此部分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原告王源作为演艺人士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渝珍味火锅店明知未经王源同意,而在其经营场所墙面、海报、订餐单等物件上公开印制、使用王源的肖像和姓名,其行为构成侵权。渝珍味火锅店有关其有权使用王源肖像、姓名,不构成侵权的辩解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现渝珍味火锅店已主动将印有王源肖像、姓名的涉讼物件撤回,停止了侵权行为,王源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关于王源要求渝珍味火锅店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渝珍味火锅店实施侵权行为,应予赔礼道歉,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本院综合考虑其侵权方式、影响范围等,确定渝珍味火锅店应以书面致歉信方式予以赔礼道歉,致歉主要内容须经王源或本院审核。如渝珍味火锅店逾期不履行,将承担法院执行产生的相关公告等费用。
关于王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00元的请求,本院认为,王源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演艺人士,其肖像、姓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渝珍味火锅店实施侵权行为目的在于商业宣传获利。王源未举示其因涉讼侵权行为所致具体损失金额,渝珍味火锅店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亦难以确定。本案中,渝珍味火锅店实施侵权行为方式为在自身经营场所范围公开、使用涉讼肖像、姓名;侵权行为目的为商业宣传,并无丑化王源肖像等行为或目的,事前误认自身有权使用且在获悉本案诉讼后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渝珍味火锅店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较小,且主要在受疫情影响经营期间。本院综合考虑王*商业影响力、渝珍味火锅店过错程度、行为期间、侵权行为方式、行为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王源此部分请求,酌情支持50000元。关于王源要求赔偿23500元公证费、律师费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渝珍味火锅店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店在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而非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王源为获取法律服务自愿支付相应对价属其自身选择,此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北区渝珍味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源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书(内容须事先经王*或本院审核);
二、被告江北区渝珍味火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源经济损失5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源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7.50元,由被告江北区渝珍味火锅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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