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本案中,学校未准许老王加入班级微信群不构成对老王监护权的侵害,理由有三:
一是学校已向老王告知过小王的在校表现,老王申请入群两次遭拒后,并未再向班主任、其他任课老师或学校提出要求了解小王的有关情况;
二是收到老王加入班级微信群的申请后,学校征求小王意见不属于过错。小王虽系未成年人,作为初中生,有能力就与其日常生活、学习关系密切的问题发表意见。学校征求意见的行为已足以让小王知悉老王了解其学习生活的意愿,不会让小王造成老王对其不闻不问的误解;
三是本案争议的根源在于老王认为其对小王的探望权因前妻阻挠而无法实现,但未就此提出相应主张,而学校系教育机构,不宜解决家庭纠纷。法院最终判决驳回老王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老王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男子想进儿子班级群被拒
法官说法
随着微信的普及,花式建群悄然成为社交风潮。家长群便是众多微信群中的典型代表。一群在手,父母足不出户便能轻松掌握孩子的在校种种。那么,学校如果拒绝家长入群,是否侵犯了其监护权?
我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确保子女的合法利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本案中,老王虽和妻子离婚,但其对小王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其作为小王的监护人,负有对小王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加以监督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学校拒绝老王加入班级微信群是否侵犯了老王的监护权呢?我们可以从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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