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7部门联手!集中整治寄递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寄递
5月11日,国家邮政局等17部门联合召开平安寄递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分析寄递渠道安全面临的形势,对平安寄递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
国家邮政局党组书记、局长赵冲久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林草局等4部门相关司局负责人结合各自职责作工作部署。
国家邮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凯主持会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寄递渠道安全管理工作。
为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管理漏洞,国家邮政局近期会同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林草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药监局等16个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开展为期6个月的平安寄递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寄递渠道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寄递行为。
会议指出,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各单位各部门正在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在这个关键时期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寄递渠道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寄递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是维护国家安全、服务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是优化协同监管方式、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的具体行动。
会议强调,这次专项行动,涉及链条长、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是一场实打实的硬仗,也是一场必须要打赢的战斗,要把握好4个工作重点。
一是风险防控能力要强,提高寄递安全“三项制度”执行实效。
邮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寄递安全“三项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对“三项制度”落实提供技术、培训、政策解答等方面支持,协同开展违禁物品、特殊物品、敏感物品辨识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是查处违法行为要严,切实形成高压震慑。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打方针,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坚决打出声势、打开局面、形成震慑。
要统筹线上线下两个战场,更加注重堵源头、斩链条、打终端,上游下游一起打、源头末端一起查。
三是企业安全责任要实,强化风险隐患自查自纠自改。要督促寄递企业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强对寄递企业落实道路运输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推进平安员队伍建设。
四是联合管控力度要大,加强全链条安全管理。
要加强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严格危险化学品禁寄管理,严格假币禁寄管理,严格假劣药品、侵权假冒商品禁寄管理,加强寄递进出境物品监管,强化烟草寄递规范管理,做好寄递渠道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加大对铁路运输企业、民航企业邮件快件安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推进邮件快件安检与铁路货运安检互认,提高安检查控效率。
会议强调,要确保平安寄递专项行动落地见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专项行动作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组织实施。要按照行动方案,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人,把专项行动组织好、开展好。
二要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保持“事事紧抓不放”的韧劲,思想要紧、措施要细。
要把工作责任压紧压实,以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抓协调、抓督导、抓落实。
依法查处一批违法寄递行为、办理一批典型案例、整治一批违法企业、形成一批制度机制成果,建立健全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整体作战,持续完善各方参与、齐抓共管、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实现多部门同频共振、同向发力。
四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实现社会共治。
大力宣传平安寄递专项行动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配合平安寄递建设的良好氛围。
要强化以案释法、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强化“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
国家邮政局相关司室、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和其他16部门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在主会场参会;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16部门在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在分会场参加会议。
近日,教育部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2023-05-12 16:12:1817部门联合印发行动计划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记者高敬)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29日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对环评违法行为加强高压严惩态势,严厉打击环评造假行为
2023-05-29 17:21:21生态环境部将严厉打击环评造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