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女子举报父亲被打死一案宣判,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豫法阳光”12月16日消息,2022年12月16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一案。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共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出示了有关医疗票据等证据;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进行了最后陈述。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被告人、被害人亲属等旁听了庭审。
鉴于本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法庭宣布将定期宣判。
据此前报道,女子叶某某反映称,去年6月,父亲就餐发生口角被多人殴打致死,有人逍遥法外。
开封市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叶某某所述不实,杞县当地正牵头处置。
12月8日,杞县叶某青案联合调查组发布《关于“杞县板木乡前营村叶某青案”有关情况的说明》称,针对近期杞县板木乡前营村叶某青案舆论关心关注的问题,杞县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开展调查。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21年6月28日19时许,杞县板木乡前营村村民叶某青与刘某艺、刘某见在本乡“农家宴”饭店饮酒期间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后被他人劝开。
23时许,叶某青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家人将其送往医院。
7月7日,叶某青经医治无效死亡。
2021年6月29日2时36分,杞县公安局接到叶某青家属报警,于当日立案侦查,先后将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艺、刘某见刑事拘留,羁押于杞县看守所。
目前此案件已侦查终结,按照法定程序已由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关于死者家属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
死者家属提出的“刘某彦参与殴打却逍遥法外”“侯堂村支书参与殴打,公安机关未处理”“未将该案中是否使用凶器列入调查”等问题,联合调查组核查比对了周边监控视频、在场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认定所反映问题不实。
三、关于网传死者女儿叶某婷失联的情况
案件发生后,针对死者家属疑问,县公安机关多次与其沟通,介绍案件进展情况,解释法律法规。
在案件正常办理进程中,死者家属叶某婷、叶某艳、叶某玲等人歪曲事实,持续在网络社交媒体上发布“凶手逍遥法外”“叶某婷失联”等不实言论,误导舆论,对案件正常办理造成不良影响。
2022年12月6日,在叶某婷男友在场情况下,县公安局民警出示证件后依法将其带回调查。
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案公开宣判
2022年12月20日上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青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刘得见有期徒刑八年;判令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240.08元。
经审理查明:杞县苏木乡人许国力在板木乡承包土地种小麦,通过侯堂村村民被告人刘得见联系并雇佣该村村民刘青彦、被告人刘青艺兄弟开收割机收割小麦。
2021年6月28日,许国力因欠刘青彦、刘青艺收麦款而请客吃饭,另邀刘得见及前营村村民叶桂申、叶桂起和被害人叶洪青参加。
吃饭饮酒期间,许国力和刘青艺、刘青彦计算出收麦款应为1800元,刘青艺主动降价100元,叶洪青要求再降100元,刘青艺表示同意。
因刘青彦找不到收款二维码,由刘青艺拿着刘青彦的手机代为操作收取许国力1600元。
叶洪青为此嘲讽刘青彦并贬损刘青彦已过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刘青彦、刘青艺不快,刘青彦离开包间。
叶洪青与刘青艺发生争吵,叶洪青掂啤酒瓶欲砸刘青艺被许国力劝阻。
刘青艺、叶洪青等人先后离开包间至院内,叶洪青高声叫嚷,刘青艺与叶洪青发生厮打,刘青艺用拳头打叶洪青嘴角,叶洪青持不锈钢盆砸刘青艺未果。
刘得见从后方搂住叶洪青的腰,叶洪青挣开后追撵刘青艺至饭店大门外,二人继续用拳头往对方脸、头等部位乱打,刘得见也用拳头打叶洪青脸、身上。
刘得见被拉开后,刘青艺将叶洪青打倒致其头部着地并朝叶洪青头部跺。
叶洪青从地上起来,与刘青艺继续打,被众人拉开。
刘青艺、刘得见、叶洪青等人走到五十米外的广信加油站西南角,刘得见叫骂,叶洪青走向刘得见,刘得见朝叶洪青身上跺一脚,叶洪青拽刘得见的腿,二人随即倒地并厮打,被在场人员劝开。
前营村村干部叶桂东驾驶电动三轮车将叶洪青送回家。
其间,刘青艺之妻吴玉闻讯赶至现场,并于22时41分报警,警察于22时51分到达加油站时叶桂申、叶桂起等人已离开现场,刘得见、刘青艺等人在现场并向警察表示自行解决,警察遂离开。
叶洪青到家后,于23时许拨打电话联系叶桂申、叶桂起称明天还要找刘青艺的事。
29日凌晨,叶洪青身体出现不适,其妻李树香于0时29分拨打120,后叶洪青被送医治疗,2时36分叶洪青家人报警。
7月7日叶洪青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叶洪青因被刘青艺、刘得见致伤在杞县中医院住院治疗8日,支出医疗费用78211.9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刘青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得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另鉴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且均未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刘青艺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刘得见当庭表示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当事人亲属等旁听了宣判。
法院官方回应相关问题
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刘青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对二被告人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虑?本案是否遗漏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涉黑团伙是否存在?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为促进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是否存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就此案进行了回应。
1。刘青艺、刘得见的行为为什么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结果相同,并且都是故意犯罪,因此实践中有时易将两罪混淆,但这两个罪名是有明显区别的。
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主观上仅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其主观上对死亡结果仅有过失。
故意杀人罪则不同,在故意杀人罪中,行为人或者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或者明知被害人可能死亡而持放任态度,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意愿。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刘青艺、刘得见与被害人叶洪青平素并无矛盾,仅因酒后言语不和产生争执。
二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手段是拳打脚踢,并未持任何作案工具。
虽然厮打过程中被害人被打倒时头部触地,刘青艺跺了被害人头部,但随后被害人起身继续与被告人厮打并正常走动,直至最后被同村人送回家。
在饭店及附近的加油站,被害人均未显示出遭受重创不能行动的情况,二被告人亦未在其离开时实施追打或有“见死不救”的表现,故纵观本案案发前因、加害手段、加害行为结束后被害人的状态,二被告人主观上并无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二被告人多次殴打被害人,被害人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致以中枢神经系统为主的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二被告人的加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均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告人刘青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叶洪青曾持啤酒瓶欲砸刘青艺但随即被人拦下,后叶洪青又持不锈钢盆砸刘青艺亦未砸中,刘青艺曾被劝架人推拉出饭店门外又返回与叶洪青厮打。
从整个打架过程看,刘青艺与叶洪青均系赤手空拳打击对方,在场人员多次劝阻均未能将二人劝开,二人都有积极加害对方的故意,属于互殴。
刘青艺并不具备防卫紧迫性和必要性的条件,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3。对刘青艺、刘得见的量刑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审判长:对被告人刘青艺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得见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是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经过反复斟酌、慎重研究作出的。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二被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叶洪青死亡的严重后果,也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依法应予惩处。
本案在量刑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叶洪青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
在案证据显示,当晚叶洪青嘲讽刘青艺的哥哥刘青彦不会用手机二维码收款、贬损刘青彦已去世多年的岳父引起刘青艺、刘青彦不快,叶洪青与刘青艺发生言语冲突后叶洪青持啤酒瓶欲砸刘青艺,后二人发生厮打。
从案发前因来看,叶洪青对引发本案负有责任。
二是被告人刘得见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在案证据显示,刘得见起初是出于劝架目的搂住叶洪青的腰,因现场混乱其本人被打后才拳打叶洪青,后又在加油站脚踢叶洪青,结合刘得见参与犯罪的时间、动机及实施的行为等,刘得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三是本案还存在二被告人当庭均不认罪,刘青艺拒绝进行民事赔偿,刘得见虽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实际赔偿。
被害人近亲属对二被告人不予谅解等因素。故,综合考虑案发前因、作案手段、主从犯地位、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情况等,法院依法对二被告人在法定幅度内作出前述量刑。
4。被害人家属反映遗漏犯罪嫌疑人刘青彦,根据你们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审判长:本案公诉机关仅指控刘青艺、刘得见构成犯罪,法院仅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及犯罪事实进行审理。
根据目前在案证据材料显示,当晚酒局参与者中两名叶姓证人确实曾在第一次作证时称看见刘青彦亦参与打被害人,但该两位证人随后均对“看见刘青彦打人”的证言予以否认,并称第一次证言不准确,刘青彦只是在中间劝架,并未参与殴打,并且之后的多次证言均稳定一致。
该两名叶姓证人关于“刘青彦未参与打架”的证言内容与在案的刘青艺供述、刘青彦本人证言及其他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印证一致。
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刘青彦参与故意伤害行为。
5。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叶洪青近亲属反映“案发时被告人给侯堂村村支书打电话叫人,后村支书开着面包车拉了一车人拿着凶器赶往案发现场,存在明显村霸和以权谋私的黑恶势力。”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黑恶势力是否存在?
审判长:在案相关证据显示,当晚发生打架后,刘青艺之女刘果果给其母亲吴玉打电话,吴玉到达现场。
在加油站再次发生冲突后,刘得见倒地不起,吴玉及刘青艺先后电话联系刘得见的弟弟刘清泉,称刘得见挨打了。
因刘清泉当时和妻子王响英正开车在高速路上,王响英联系本村村支书让其到现场看看。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侯堂村村支书系一人开车到达现场,并不显示其车上有其他人及有人拿凶器的情况,且其到现场时被害人村的村干部等人亦在场,打架也已经结束。
故被害方反映的问题与在案证据不符。
6。本案发生后,被害人叶洪青近亲属反映“叶洪青被打,群众拨打110报警后,板木派出所未详细了解情况就离开现场,板木派出所的不作为促进了其父亲死亡”。被害人近亲属反映的板木派出所不作为促进被害人死亡的情况是否存在?
审判长:从在案证据看,2021年6月28日晚打架发生时,被告人刘青艺的女儿与其母亲吴玉联系,吴玉到现场后看到刘青艺与叶洪青厮打,并看到刘得见被对方的人打倒在地。
吴玉于当晚22时41分拨打110报警,板木派出所民警22时51分到达现场。
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民警到场时叶洪青已不在现场,现场只有刘青艺、刘得见等人,吴玉称其是报警人,并称刘青艺被打。
民警在现场询问刘得见和刘青艺,但二人均因饮酒无法完整叙述事情经过,后刘青艺、刘得见被亲属、朋友接走,民警告知二人如有身体不适可先去医院看病,若需报案第二天再到派出所解决。
在案证据同时显示,当晚22时59分,叶洪青被送回家并自行下车步入家门,后在院内自行行走还拨打他人电话。
29日凌晨,叶洪青身体出现不适,0时29分叶洪青妻子李树香拨打120,叶洪青被送医治疗。
2时36分,叶洪青之女叶焕焕报警称其家人被打致脑出血,医院已下病危通知书。
板木派出所接警后立即了解情况,于4时许到刘青艺家将其传唤到案并进行讯问,刘青艺供述刘得见也参与了打架。
当日7时许,民警即到刘得见家中将刘得见传唤到案。
公安机关于6月3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故从目前在案证据看,并不显示板木派出所存在不作为问题,被害人的死亡与板木派出所的处警行为之间亦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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