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
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
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
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
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胜、陈寿萍要求严惩被告人、自愿放弃赔偿,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7月7日,该案件知情人士告诉记者,被害者家属对此结果满意,不申请抗诉。
被害者的父亲李胜此前在庭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个判决结果是生活归于平静的最好动力源泉,也是对女儿的告慰。
8月26日,“南京女大学生被害案”在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和妻子于8时30分进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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