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佳县公安局发现“唐小宇”与佛坪县“陶某侠”户口重复,2月24日注销了“唐小宇”的户籍。
(二)经调查,2012年11月3日,“小雨”生育一子,佳县中医院违规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
2014年5月25日,“小雨”生育一女,因无力抚养,李某民将该女送养给刘某兵(婚后未生育);之后,刘某兵通过他人伪造了《出生医学证明》,原官庄乡刘泉塌村村委会未调查核实,出具了出生证明;2016年11月23日,金明寺派出所未严格核查真伪,办理了该女的户籍登记。
2013年3月27日,金明寺镇政府未严格审核确认,向李某民发放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小雨”救助救治情况
“小雨”在佳县期间,民政部门将其纳为农村一类低保对象,医保部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后,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随访、健康指导等服务;评定为精神二级残疾后,民政、残联等部门发放年度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精神病人服药补贴。
2022年3月13日,“小雨”在市县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赴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进行精神状态鉴定。
据3月25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鉴定意见:“小雨”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处于发病期。
3月29日,“小雨”被送往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同时落实专人照顾其儿子的学习、生活。
后续,跟进做好“小雨”的康复治疗、生活保障及其儿子的教育资助、心理疏导、关爱帮扶等工作。
七、有关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情况
针对佳县“小雨”事件调查中发现的外来人口管理、户籍登记及《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等违规违纪问题,佳县纪检监察机关已对金明寺镇原党委书记李世英、原镇长郭耀文,金明寺镇党委书记牛宏伟、镇长徐喜军,金明寺镇原计生办主任石宗壮,金明寺派出所先后两任负责人方中格、薛世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张锦涛,县中医院原副院长高艳,元团峁沟村驻村干部薛鑫鑫、原驻村干部马小波,元团峁沟村支部书记李宗圣,官庄便民服务中心刘泉塌村原支部书记刘建鹏等13名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佳县“小雨”事件反映出我市基层社会治理、特殊群体关爱、公共服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也暴露出一些基层党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严不实等问题。
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精准落实特殊群体帮扶政策,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同时,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榆林市联合调查组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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