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政协委员黄绮:为家庭牺牲个人发展,应给予离婚经济补偿
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将提交建议,进一步重视离婚案中的经济补偿制度规定的适法统一性,健全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推动制度落地保障妇女权益。
据了解,民法典第1088条详细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受社会观念的影响,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不被重视,在夫妻共有财产制之下,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多被认为体现在夫妻共有财产中,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通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即可得到补偿,无需再另行评估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亦存在难以量化的难题。
这导致在实际判决中,法官在处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时往往十分慎重,判罚谨慎保守,支持家务劳动给予经济补偿的案件数量不多且金额不高。
黄绮指出,在当下中国,受“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以及男女两性生理差异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女性往往更易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家务劳动的经济补偿问题如何妥善解决,事关妇女权益保障,也关乎家庭稳定。
她建议,为推动民法典中的规定能真正落地,建议完善相关制度体系,比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在修订,建议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的基础上,将在家庭中牺牲自身发展机遇也作为经济补偿的考虑因素之一,此外应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查询对方财产成为可能。
她还表示,鉴于承担家务劳动,因照料家庭而丧失发展机会等对家庭贡献的财产利益难以量化,基层法院有“适用难、不适用”等现象,最高法应开展研究制定《指导意见》,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导,比如明确离婚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离婚经济补偿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等,以在全国司法实务中统一法律适用。
同时建议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预留家务补偿份额,再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避免执行困难和重复诉讼。
黄绮委员:建议配偶有权查询另一方财产 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
据中国新闻周刊官方为消息,全国政协委员黄绮建议,在《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离婚经济补偿因素的基础上,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条款,让夫妻之间持夫妻关系有效证明有权查询对方财产。
从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来说,这也是了解家庭财产的应有之义。
充分了解家庭财产,是得到合理补偿的前提。
同时,建议出台指导性意见,明确判决情况下离婚经济补偿应考虑的因素、如何合理确定经济补偿数额,离婚经济补偿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等。
其实,早在2019年时就有类似提案出现。
据报道,2019年 6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其中增加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共债共签”等3类情况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得到不少委员的赞成。
此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也成为现场讨论的热点。
声音1:建议夫妻一方持证可向有关机构查询另一方财产状况
陈竺副委员长表示,夫妻财产知情权是保护夫妻财产权利的重要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时候出现了夫妻一方无法查询到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更无法查询对方名下银行存款的情况,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即使在起诉到法院的婚姻纠纷案件中,对于银行存款如不能提供银行账号等线索的,法院往往不予调查,这就导致在离婚时,明知对方在银行有存款,该存款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无法提供银行账号线索而无法分到财产。
因此,他建议赋予夫妻双方互查对方财产的权利,建立全国统一的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保护机制,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这样既可以及时发现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建立诚实互信的夫妻关系,倡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气。
声音2:建议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也算夫妻共同财产
鲜铁可委员表示,草案亮点很多,特别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的内容,完全赞成。
不过,他建议,将“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者妻一方的财产”两种财产,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好。
因为目前民法理论强调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法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夫妻更多的是感情问题,财产问题分得太清,不利于家庭和睦。
声音3:建议取消夫妻分别财产制度
丛斌委员则建议,取消草案中关于夫妻分别财产制度的规定。
他认为,立法理应促进婚姻家庭和睦,而不是要促进婚姻随意。
家庭财产夫妻所有制是阻碍随意离婚的重要措施。
他认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会产生三个不利后果:一是不利于夫妻和睦相处,虽然现在一再强调契约制,但夫妻之间如果处处以契约制来约束,影响夫妻关系;二是为离婚降低了门槛,使离婚率上升;三是对无财产的弱势方有歧视。
链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40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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