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谢磊曾转走了方某某的钱。
记者注意到,谢磊被公诉的涉嫌罪名为抢劫罪和盗窃罪,没有故意杀人罪,这也引起了网友的讨论。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有着严格的区别,虽然在抢劫中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与故意杀人中被害人死亡存在结果的相同性,但二者的犯罪目的不同,抢劫罪主观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杀人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而故意杀人罪主观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赵良善表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3种情况:第1种情况是,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
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财物的必要手段。
因此,应定抢劫罪。第2种情况是,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
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
但是,如果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第3种情况是,起初主观目的是杀人,杀人后拿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
杀人以后,见财临时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
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赵良善分析认为,本案中,公诉机关之所以以谢磊涉嫌抢劫罪(并非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可能是因为谢磊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主观目的是为了抢劫被害人方某某,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杀人是本案劫物的手段,以抢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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