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宣布核废水排海的决定是无视人权与国际海洋公约的行为。绿色和平组织报告截图
Q2: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行为”具体违反了哪些国际法条约?
就日本核废水排海的“决定行为”而言,北京国际法学会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指出,如果日本排放入海的核废水中含有碳14和碘129,并对海洋环境造成久远危害,其行为将构成国际法上的国际不法行为,并涉嫌构成反人类罪行。
李寿平表示,日本政府缺少对排废计划的全面评估,在有替代方案的情况下仍选择排放核废水入海,无论其排海方式如何,都未能履行其签署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
如果日本政府选择使用船舶、航空器等运载工具将核废水运至有关海域进行排放,则排废行为适用于1972年的《伦敦公约》及1996年的《伦敦议定书》的具体规则。上述两份公约规定,故意将陆地污染物置于海洋中的行为有违国际义务。
若日本政府选择直接将核废水从陆地排入海洋,则违反了《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有关规定。日本作为《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就核废水排海事宜与受影响的国家展开合作、信息共享。然而,日本并未事先知会中国、韩国等周边受影响较大的邻国,显然未履行《联合国海洋公约》框架下的法律义务。
此外,福岛核废水属于核材料污染源,日本此举也受到关于核活动与核材料的国际公约约束。例如,1986年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要求缔约国在核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可能会受影响的国家并与之协商,以减少辐射危害。
Q3:除具体条约外,日本政府决定将核废水排海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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