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称,其在“饿了么”平台注册时,是通过手机下载“蜂鸟配送”App注册的账号。
其将健康证、身份证、银行卡卡号上传至平台进行验证,审核通过后上岗。
工作时身穿“饿了么”的工服,工作证显示“蜂鸟配送”,电瓶车系配送点站长提供。
杜某提到,其不知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配送点的站长未提供过劳动合同,杜某听配送站的人说某信息技术公司是分包送餐业务的公司,但自己并不知道具体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清楚是哪家公司发放工资,“平时送餐就是通过系统派单,穿‘饿了么’的工服去送餐。”
法院:平台运营公司需承担相应责任
朝阳法院表示,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杜某造成于先生受伤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哪方承担。
杜某向法院表示,其不清楚自己与哪家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拉扎斯公司则主张其授权的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北京市范围内经营送餐业务,因此杜某与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拉扎斯公司提交的《蜂鸟配送代理合作协议》仅显示其与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并无法证明杜某系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亦无法证明杜某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系因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了于先生受伤,由于“饿了么”及“蜂鸟配送”App均由拉扎斯公司运营,配送餐业务属于拉扎斯公司所经营的日常业务。
杜某在送餐过程中身着“饿了么”的工服并且携带由拉扎斯公司统一配备的“饿了么”送餐箱,由“饿了么”平台进行派单,对于先生而言,其仅知晓自己是被“饿了么”骑手所撞伤,若要求其个人去追究杜某到底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再去追偿,显然加重其诉讼负担。
综上,法院认为,对于骑手杜某在送餐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不论是否为“外包人员”,拉扎斯公司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30日,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拉扎斯公司先行赔偿于先生医药费及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7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校对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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