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用工”中的临时借用,劳动者与借用单位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应运而生,由于受雇用的企业经营停滞,有技术的相关员工被有需求的另一企业“借用”,解决了许多就业者的求职问题。这一方式缓解“部分行业严重缺员”与“部分行业严重赋闲”的矛盾,也对复工复产起到了推动作用。
在这次发布的案例中,有一则涉及了共享用工的相关劳动关系问题。周某于2018年5月7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岗位为餐厅服务员,月工资为4000元。今年2月10日,因餐饮公司尚未复工复产,周某被借调至某大型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借调期间,超市对周某进行管理安排工作,并直接向其发放工资。
今年4月20日,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要求确认2020年2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超市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87元。
在仲裁委解释后,周某撤回了这一仲裁申请。
北京市人社局对这起案例进行了解释,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从上述规定来看,劳动者在被借用期间,劳动关系主体并不发生变更,劳动者与借用单位之间不构成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原则上劳动者的工资、福利、保险、工伤申报等仍由原用人单位负责,原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如何分担责任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共享用工”,仲裁委也发布提示,由于不具有经营劳动派遣业务资质,原用人单位绝不能向借用单位收费,否则会被认定属于违法劳务派遣而遭受处罚。原用人单位和借用单位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在借用期间,用人单位应关心关爱被借用员工,维护好被借用员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结束借用后及时召回被借用员工。
新京报记者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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