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送醉酒者回家被判担责,于法未必无据,但责任还可酌情减轻。
“男子醉酒后路边身亡,送其‘回家’者被判担责”,这样一则新闻,日前引发网友热议。
据媒体报道,2018年5月,在东莞工作的江西男子李某,在应朋友黄某之约参加酒局后,开车送醉酒的黄某回到“住处”附近,没想到黄某次日被发现在路边自杀身亡。当地法院一审和二审均认为李某没有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判李某承担5%责任,赔偿原告7万余元。
朋友喝酒聚餐本是一件轻松愉快的事,谁能料想因为送“醉酒”之人回家却摊上了一场赔偿官司。
李某到底是否有过错、该不该担责,其实作为“裁判”的法官有其裁量空间。对公众而言,不应看到赔偿就用笼统的“背锅”字眼去阐述,也不必将其视作“谁受伤谁有理”的和稀泥式判决,而应将其置于法院划定的责任分担框架下去看——李某不是承担所有责任,而是5%的责任;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法理上通常认为,饮酒者在饮酒之后,辨认和控制能力大为减弱,人身安全风险随之增大,故而在同桌饮酒人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互相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未饮酒者的神志清醒,故而比起“状态失常”的醉酒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包括把他们安全护送回家等。
回看这起案例,李某虽然也履行了送醉酒的黄某回家的义务,但还不能说这份义务履行没有“瑕疵”。李某确实是把黄某送到了“住处”附近,但在黄某醉酒的情况下,让他一人处于无人照应状态,这也为接下来发生不幸埋下了祸患因素。虽然这不是黄某自杀的主要原因,但展开责任倒推时,将这认定为“有过错”,也算是站得住脚。
从这个意义上说,当地法院在一审和二审时,酌定李某承担5%责任,其实并没有明显失当。这样的案例对“酒友”们也是提醒:多一份谨慎,也就多一份安全,最好别放任醉酒者处在失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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