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控制吸烟协会认为,云南中烟“天眼”品牌商标既违反了我国现行的《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党中央、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的战略决策背道而驰,是对以“时代楷模”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天眼精神”的亵渎。云南中烟“天眼”卷烟商标也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将与“天眼”、天象毫无关系的烟草制品联系起来,有盗用“天眼”科学声誉蒙骗消费者之嫌。
同时,《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以看出,“云南中烟‘天眼’既非贵州所产,又与天文没有关系,明显具有利用‘天眼’的声誉误导欺骗消费者之嫌,且在公众中已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控制吸烟协会强调,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明显与健康中国国家战略相悖。云南中烟围绕“天眼”所做的种种举动,不外乎是想要利用“天眼”作为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的美誉与知名度营销烟草产品,从中获取商业利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指出: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通过抢注“天眼”等不择手段的方式来进行烟草产品营销,将会加剧烟草流行与烟草使用带来的沉重负担,阻碍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影响健康中国宏伟目标的实现。
“将‘天眼’作为烟草产品的商标显然是恶意‘碰瓷’,让公众在情感与民族自豪感上难以接受。”中国控制吸烟协会称,虽然相关烟草企业以所谓“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来美化包装自己的行为,在烟草产品包装上堂而皇之地印上“天眼”形象与国家重点科技工程的大名,实在很难让人体会到致敬之情,反而有亵渎之意。云南中烟这一行为严重歪曲和丑化了作为“天眼之父”的南仁东先生所代表的时代精神。
“中国天眼”镶嵌在贵州群山之中静静观察宇宙被称为中国的“观天巨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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