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程雪:《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驾驶人员在醉酒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且从重处罚;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对公安机关的检查进行阻碍,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如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本案中辅警用共享自行车作为路障,阻拦摩托车逃跑是否合适(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程雪:案件中辅警用共享单车作路障,阻止摩托车逃跑显然是违法行为,会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中仅是辅警进行检查,因为辅警不能单独参与执法活动,只能配合有执法权的民警执法,驾驶人员有权拒绝检查,案件很可能被认定为一起故意伤害案。
谌江涛:在查缉酒驾过程中,遇到驾驶人掉头逃逸的情况,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警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方法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才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和强制措施。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措施不适当导致他人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公安机关赔偿后可向辅警追责。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钱卿:从目前获取的信息来看,用共享自行车作为路障阻拦摩托车逃跑,由于该行为会对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因而并不是一种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手段,同时也和阻止当事人逃避检查的法益不相适当。因此,本案中交警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值得商榷,这也是引发舆论质疑的重要原因。
3.本案中,驾驶人和乘客倒地受伤,治疗费是自己承担还是辅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