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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侵权 最高法判赔900万 此前均败诉(2)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侵权 最高法判赔900万 此前均败诉(2)
2019-07-27 15:05:24 食品伙伴网

另外,滨河公司在2006年1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九粮液”被驳回,此后多次申请均被驳回。

滨河公司辩称,“滨河九粮液”是该公司合法注册的商标,自1996年开始使用,该商标与“五粮液”并不构成近似。

其次,从使用效果看,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并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不存在混淆的可能。

同时,“九粮”是对白酒原料、香型和酿造工艺的描述,使用具有合理性。

再审:被告有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意图

在该案一审阶段,一审法院提出虽然“五粮液”商标具备知名度,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侵权商品上的标识时也通常会联想到五粮液,但并不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由五粮液公司生产的,或是与五粮液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并据此未支持五粮液公司认为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的主张。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侵权 最高法判赔900万 此前均败诉

五粮液状告九粮液侵权 最高法判赔900万 此前均败诉

同样,二审法院也未支持五粮液公司的上诉理由,认为被诉侵权商标的使用不会与五粮液公司产生混淆误认,从而不构成五粮液的近似商标。

案件再审期间,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包括:一、二审判决对五粮液公司的诉讼请求及相应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遗漏;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五粮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滨河公司在产品瓶体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九粮液”“九粮春”等商标字样,特别是“液”“春”等字的书写方式与五粮液公司的产品较为相似,上述事实反映了滨河公司比较明显借用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因此,滨河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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