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不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报备案,或者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个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一些地方也在探索处罚措施,比如:《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求,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可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无锡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明确,未按照规定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生活垃圾处置企业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草案,生活垃圾处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