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这一规定替代了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的条款。
同时,为进一步强化地方人民政府推进生活垃圾处置的力度,草案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处置及其环境污染防治情况。
此外,草案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条新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四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置工作。
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化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五十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后公布。
单位可罚款5万~50万元
草案第五十一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那么,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垃圾将会追究哪些法律责任呢?
草案在第八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