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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通报:河北入室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4)

检方通报:河北入室反杀案认定正当防卫 不负刑责(4)
2019-06-18 11:12:50 正义网

河北入室反杀案

河北入室反杀案

今年1月29日,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 

鉴于此案重大复杂,且备受群众关注,根据《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相关规定,今年1月31日,邢台市检察院向河北省检察院汇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相关情况,河北省检察院指定专人阅卷后,认同邢台市检察院认定董民刚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作不起诉决定,并提出指导意见:一是严把案件质量,对案件存在的部分事实和证据进一步补强;二是认真评估本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做好被害人家属一方的释法说理工作;四是把控案件节奏,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办案。 

  不能以事后视角苛求防卫人 

今年2月18日,邢台市检察院到巨鹿县对董民刚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指出:刁某醉酒后深夜到董民刚家中找董民刚的妻子李某,并当着董民刚的面撕坏李某的上衣,还将董民刚的衣服撕坏。又不听从李某的劝阻,拒不离开董民刚家中,继而又对董民刚持续进行侮辱、恐吓、殴打,系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董民刚在身体多处受到攻击受伤流血、并不知对方使用何种工具对其攻击的情况下,为排除不法侵害,拿起身边的剪刀刺扎刁某,系正当防卫行为。 

在此情况下,刁某仍然对董民刚继续打骂,直到其因受伤无力再实施侵害行为,董民刚也即刻停止了防卫行为。综合本案事实,防卫人董民刚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限度,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民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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