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络的收入确认原则只包括三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此外,全景网络在收入确认方法中表示,该公司收入确认方法包含三项: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产品维权收入。
从收入确认原则来看,全景网络收到超过正常价格的赔偿款时,并不需要提供额外的商品或劳务,谈不上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所以前两项都不符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转移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等,侵权诉讼及侵权谈判所得到的赔偿款并不包含在内,所以,第三项也不符合。
显然,全景网络取得的赔偿款并不满足收入确认原则。
至于“产品维权收入”,虽然全景网络表示是“对于未经授权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产品的客户进行追偿,与客户签订协议”,但实质还是包括“维权赔偿收益”。
而多位资深注册会计师均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通过诉讼判决或诉讼谈判获得的赔偿性收入均不能计入主营业务,而应该列入营业外收入。
《财会通讯》也曾刊发文章指出,无论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都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非公允”定价违背会计准则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还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上对收入的确认进行约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第五条表示: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收入指南中也明确,企业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此外,《财会月刊》曾刊发文章指出,对于销货方来讲,已收或应收的价款不公允的,应按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金额。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销售商品时,销货方的价款定得过低或者过高,只要不公允都应该按照公允的交易价格确定入账。如果合同或协议价过高的话,实质上相当于购买方对于销货方的非公益性捐赠,即购买方是捐赠方,销货方是受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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