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2015年,在全景网络挂牌之初,在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全景网络表示,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为公司法务部门针对侵犯公司知识产权行为进行维权诉讼产生的收入。且表示,法院判决诉讼成功的,以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日期确认收入。
“侵权诉讼”并非日常经营活动
依据《公开转让说明书》,全景网络的侵权赔偿收入在年度报告中归入了营业收入,那么,此类赔偿收入是否应该这样进行会计处理?
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应用指南中明确,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例如,工业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品流通企业销售商品、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公司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建筑企业提供建造服务等主营业务。
此外,企业会计准则中还明确,其他业务收入是用来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等。
那么,“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吗?
因为侵权行为本身具有偶发性,诉讼和谈判也具有不确定性,侵权主体、侵权时点、侵权数量均不明确,导致赔偿的数量和金额也是偶发的,所以从业务的性质看,“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不能归为日常经营活动。这一点,从全景网络的历年财报中也可以得到印证,其披露的经营范围并未包含“侵权诉讼”或“侵权谈判”一类。
维权赔偿收益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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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新加坡5月9日电(记者王丽丽)新加坡国会8日晚通过《防止网络假信息和网络操纵法案》,使政府有权要求个人或网络平台更正或撤下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的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