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记者在叶国强刑事判决书中看到,法院认定“叶国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造成他人巨额资金损失,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王殿学表示,由此可见,刑事判决已经认定所谓的“理财”系叶国强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双方间并未达成委托理财的合意,叶女士与叶国强间并未形成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而在叶女士起诉银行的民事判决书中,丽水中院认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王殿学告诉北青报记者,丽水中院认定的事实与刑事判决完全相悖,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希望浙江省高院进行再审并予以纠正。
针对叶女士的再审要求,银行方面在再审听证中表示,叶女士与叶国强之间有委托理财的实际行为,事后也进行了确认。叶国强使用叶女士的借记卡内资金是叶女士真实意思的表示。银行办理转账、取款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虽然办理业务中有瑕疵,但是与叶女士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
王殿学告诉北青报记者,叶女士方面可以接受调解,但是目前银行方面还未做出决定,是否再审还有待法院按照规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