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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 陈凯歌拒绝道歉(3)

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 陈凯歌拒绝道歉(3)
2019-01-08 15:25:20 法制日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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