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了一则公告。公告表示在陈凯歌和邱路光的名誉纠纷案中,法院判决陈凯歌在自己的自传书中对邱路光构成了诽谤,但是陈凯歌却拒绝向邱路光书面道歉。
2009年,陈凯歌出版《我的青春回忆录:陈凯歌自传》。《自传》中提及一个女性K及K的丈夫。原告邱路光认为,K的丈夫就是他本人,《自传》相关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在之前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陈凯歌于2009年再版的回忆录中的内容构成了对当事人邱路光的侵权。但陈凯歌方在判决生效之后并未执行,拒绝赔偿和道歉,根据当事人邱路光申请,法院刊登判决书部分内容向社会公示。
而后,陈凯歌方律师对“陈凯歌拒不道歉”一事做出声明。声明称:由于陈凯歌未收到传票也未到场,对判决结果并不知情,但将积极履行判决内容。陈凯歌方表示希望通过律师尽快与法院取得联系,已委托律师务必在第一时间先行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并立即将执行款项汇至法院指定账户。
陈凯歌拒绝道歉 案中,原告邱路光以名誉权受到被告陈凯歌的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其依法应就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首先,依据原告邱路光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陈凯歌
陈凯歌拒绝道歉 案中,原告邱路光以名誉权受到被告陈凯歌的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其依法应就名誉权遭受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首先,依据原告邱路光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被告陈凯歌
陈凯歌拒绝道歉 原告邱路光请求判令被告陈凯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