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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七日内陈凯歌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3)

法院判七日内陈凯歌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3)
2019-01-08 13:56:50 法制日报

如前所述,被告陈凯歌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实际放弃了答辩的权利,被告陈凯歌从未见过原告邱路光,其撰写的上述事实的依据不得而知,故被告陈凯歌在不能证实自己所描述情节真实性的前提下,杜撰的原告邱路光与女护士接触、私逃后又被抓回的经过,甚至被开除党籍军籍和判处刑罚的内容,具有诽谤、贬损原告邱路光人格、披露他人隐私的过错,在一定范围内势必造成原告邱路光社会评价的降低,被告陈凯歌应承担相应的侵犯原告邱路光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故原告邱路光请求判令被告陈凯歌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邱路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一节,本院依据被告陈凯歌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陈凯歌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作家文摘》向原告邱路光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道歉信的具体内容由本院审核。

如被告陈凯歌到期不履行,由本院将本判决书主文通过上述媒体发布,相应费用由被告陈凯歌负担。

特此公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9年1月8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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