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追赶肇事逃逸者,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更是公民的道德义务。尤其是在实践中,肇事逃逸的情形中,行为人往往存在着醉驾、顶包等嫌疑,假使不及时追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不仅会带来无法查清真正的肇事人、肇事人是否醉驾等事实,更可能导致根本查不到肇事人等极端后果。从这方面来讲,追赶逃逸者就不仅是公安机关的权力,更是其不可推脱的责任。如果因未及时追查逃逸车辆和驾驶人而带来严重后果的话,则应承担失职失责的后果。
纵观此事件,先有警方追赶肇事者直至其家门口并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后有肇事者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表面上看,警方的追赶和敲门行为在先,逃逸者坠楼事件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并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逃逸者坠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肇事逃逸并为继续逃逸而利用绳索下楼,而非追赶行为。既违法又无德的逃逸在先,依法履行职责的追赶在后,没有逃逸,也就没有迫不得已的追赶。如果死者能够待在事故现场不逃逸,或者在警方敲门后意识到能够幡然醒悟,也就不可能发生悲剧。
值得注意的是,此事件发生后,经调查,处警人员的整个执法过程符合法律规定,与郭某的死亡后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可以说,这一调查结论让身处复杂一线的执法人员吃了颗定心丸,不再因动辄得咎而担惊受怕,也让违法者认识到“反咬一口”已经没有市场。进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规律,让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再畏首畏尾、毫无底气,而是敢于及时处置违法行为,修复受到损害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
肇事逃逸坠亡 郭某因酒驾肇事后逃逸,交警追到家中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郭某从10楼攀绳下楼,不慎坠楼身亡。根据现场勘查及调查,郭某系在家中阳台外利用绳索下楼过程中不慎坠楼
14岁少年被撞身亡 今年2月3日20时30分许,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交管巡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港区龙王办事处梁州大道南水北调桥北约10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个男孩被撞倒地。
南宁轿车连撞多车 1月17日,广西南宁。一辆轿车失控连撞多车,多辆电动车受损。交警通报称,事件致5人伤、肇事司机逃逸后被抓获;警方初查,排除司机毒驾酒驾嫌疑。事故正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