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分的作品主要是影视剧,也包括一些综艺、体育、音乐、教育以及其他类别的节目和作品。例如,电影《芳华》在电影院上映的同时,有一个平台上就可以找到近50个关于《芳华》的片段,加在一起时长约30分钟,占整部电影时长的四分之一,其中一些镜头明显是在电影院里偷拍的,居然都可以上传到平台。”韩志宇讲,有一些小企业以及个人,专门从事影视剧拆分业务,向一些大平台有偿提供拆分片段,目前已经形成地下生产线,这一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除了把长视频裁剪成短视频,把短视频“拼凑”成长视频的侵权方式也同样存在。“我们这个平台遇到的主要侵权类型是侵权方把用户原创内容聚合起来变为一个新的视频。虽然目前没有成为行业主流,但随着各大长视频网站开展更多的短视频业务,这种情况也会逐步增多,新型侵权行为是随着技术发展而不断出现的。”快手公司法务部高级总监贾弘毅说。
“新事物”依然适用“旧法律”
如何看待短视频在《著作权法》中的适用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表示,短视频产业并没有给著作权的理论或者相关制度带来本质性冲击,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难度在操作层面。
对于个案,要判断侵权是否成立。判断原视频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至关重要。有一些观点认为,可对短视频分门别类,如以视频长短界定视频在法律意义上是“作品”还是“制品”。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理解,短视频是自我表达的工具,是作者思想情感的外在表现,构成“作品”毫无疑问。李琛认为,判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只能定性而不能定量。“一旦定量,必然是任意的。”
3天时间,7次辗转,行程3700公里,中途经历下雨、起雾、晚点、误机、航空公司遗漏行李、班车停运等波折,母亲林檎与妻子姚李琴一路向北,只为到中蒙边境,与她们的至亲,迎来一年中唯一一次的团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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