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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自诉案”改判 西安中院驳回举报

2018-12-30 12:18:26  新华网    参与评论()人

原标题:西安开发商“自诉案”二审改判法院认定当事企业违背诚信

新华社西安12月29日电(记者陈晨)开发商通过内部认购合同将商品房售出,后因房价上涨觉得“自己亏了”,便以项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12月2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一舆论广泛关注的开发商“自诉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企业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闻天公司)2011年4月15日取得“紫杉庄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该项目于2016年5月动工建设。2016年4月25日,闻天公司与购房者李琛茹签订了认购合同,李琛茹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8年2月12日,闻天公司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琛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

2018年6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李琛茹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闻天公司与李琛茹在诉讼中也均认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合同签订当日,李琛茹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

西安中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西安中院副院长杜豫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闻天公司对房屋预售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路子康 CN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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