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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丧命,酒友担责 共同饮酒致人身损害该怎么判?(2)

2018-12-30 06:00:00    中国之声  参与评论()人

法院对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了调查。民四庭副庭长李春香介绍:“死者的死因,目前来看有两个方面,一是过量饮酒,第二是没有进行洗胃的治疗。”

李某近亲属告19名共饮者的理由是柴某等人在聚餐过程中有劝酒行为,在送医时拒绝洗胃治疗。那么此类案件法院基本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对此宋毅表示:“喝酒如果出现了安全责任,首先要承担责任的是饮酒者自己,我们说这是一个原则,不然的话就会引起社会的恐慌,都不敢交往,所以我说必须首先坚持责任自负。第二就是同饮人注意义务,标准必须就是普通人、正常人的认识水平和判断能力,凡是常人普通人无法判断或者做不到的,我们从司法和法律上就不能去苛求。”

案件分析:熟人关系而未尽到提醒义务 认定同饮人存在过错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柴某等人存在一定过错。李春香向记者进行了解释:“法院查明当天并非李某与柴某等人的第一次聚会,且当天聚会中李某除了饮用高度白酒外,还饮用了啤酒,柴某等十九人作为与李某较为熟悉的同事,未对李某大量饮酒的行为尽到提醒、劝阻的注意义务,对于李某出现醉酒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当然,该种判断系基于同饮人是熟人关系,如同饮人是第一次同桌饮酒,对彼此之间酒量并不清楚,则不宜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

但是关于没有对李某进行洗胃治疗,法院认为,不论送李某就医的柴某等人是否表述过拒绝洗胃,都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有明确规定,要采取这种特殊的诊疗方案,是要征求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本案当中,患者本人已经昏迷不醒,他不能表达意志,如果需要洗胃的话,如果又不能联系到这个患者的近亲属,那么就由医院负责人来决定、批准,是不是采取洗胃的这种诊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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