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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宣判:污染企业向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费用(2)

2018-12-28 09:33:0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江苏省高院通过质证、庭审认为,两家公益组织与三家化工企业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被上诉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二、在政府已经组织实施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情况下,被上诉企业是否需要承担环境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费用;三、被上诉企业是否应当赔礼道歉。

法院经过走访和审理认为,三家化工企业应该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但驳回了公益组织提起的三家公司应承担的3.7亿元修复费用的请求。审判长陈迎在法庭上介绍:“新北区政府已经有效组织实施案涉地块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目前没有判令三被上诉人组织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必要性。本案尚不具备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条件。”

在宣判之后的新闻发布会上,审判长陈迎对于没有判三家企业承担修复费用做了详细阐述。他指出,之所以现在没有判三家企业具体负担多少钱,因为不知道整个新北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修复工程结束后,后续还要不要修,以及整个的治理还需要多少钱,无法计算。现在的技术能力或者现有掌握的信息、证据没有办法作出裁判。

对于三家化工企业认为的公益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审判长陈迎特别强调:“只要污染还在,诉讼时效就一直属于持续状态,不受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审判长陈迎同时介绍,由于土地污染具有特殊性,如果案件涉及的污染土地修复仍存在问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还可以另行提起公益诉讼。

三家化工企业对最终判决结果没有表示异议。

(责任编辑:崔凤璇 CN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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