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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告百度案:涉案短视频被认定构成类电作品(2)

2018-12-27 10:00:01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至于原告提出的删除水印的行为,法院认为,短视频上的水印不属于阻止他人实施特定行为的技术性手段,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只是表明某种身份,显示权利管理信息、传播者信息。而本案中,消除水印的行为也不是二被告实施的,因此原告关于二被告因破坏技术措施,进而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将向双方当事人发送电子裁判文书,并附有相关证据视频。同时,就短视频浮水印技术的应用,北京互联网法院还将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应在鼓励使用该项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使用规范。

宣判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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