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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反悔仍被炒 告公司败诉(2)

2018-12-05 07:00:01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二中院法官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行使单方解除权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不可反悔,不可撤销,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已经产生。

本案中,被告公司于2016年3月8日收到陈某提出的离职申请后,无需审批,即发生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陈某于30日之内申请“撤回离职申请”并不影响其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而解除,其关于已经撤回离职申请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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