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反悔仍被炒 告公司败诉
因向单位递交离职申请后未得到答复,陈某又申请撤回,但还是被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认为单位系违法解除合同,陈某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赔偿金。一审败诉后,陈某提起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法官表示,陈某提出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
申请辞职后反悔
2016年3月8日,陈某向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但公司未予答复。当月25日,陈某又向公司提交“撤回离职申请的申请”。自2016年4月7日后,陈某未再出勤。此后,陈某要求公司支付报酬和安排岗位,但公司不同意,并于同年7月25日回函称,双方劳动关系因陈某提出离职申请,于2016年4月8日解除。
陈某起诉至法院,称公司未批准其离职申请,他在30日内申请撤回离职请求,故单方解除行为未能生效,双方劳动合同尚未解除。公司回函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被告公司认为,陈某主动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合同于陈某出勤最后一日之后即2016年4月8日合法解除。
法院判原告败诉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书,已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收到其离职申请书,陈某的离职申请不能撤回。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陈某辞职于2016年4月7日解除。陈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陈某于2016年3月8日向某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属于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行为,不以用人单位的同意为构成要件,亦不能在用人单位收到后撤回。遂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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