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房管局不作为被开70万元跨省大罚单?回应:房源不符合查封条件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近,江苏一法院给安徽一房管局开出了一张70万元跨省大罚单,限于2018年11月15号,也就是今天之前缴纳,事件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
按照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的说法,由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房管局的消极怠工,不配合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的查封工作,导致老赖趁机将原本应该查封的32套房一口气全都转移、变卖。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房管局则表示,只有27间房源没有执行查封,而且未执行的原因是这些房源本身不符合查封条件。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房管局各执一词,事情是怎么发展到江苏法院开出跨省罚单的地步的?真相究竟为何?
泗洪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查封手续,但相关房产仍被转卖
这张70万元的罚单,起因于一起并不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宿迁人连某和安徽省宿州市大家置业有限公司有一笔债务关系,连某是债主。因为这家公司欠着他的钱一直不还,连某向宿迁市泗洪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为此,泗洪县人民法院在16年7月和12月先后三次到安徽宿州市泗县对大家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进行核实工作,并向泗县房管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结果在17年8月发现,这些房产不仅没被查封,还有一部分已经转移变卖了。
泗洪县人民法院执行员赵听告诉中国之声:“16年底的时候这个没有查封,然后我们再次递交了新的一个查封手续,回来之后我们就这些查封的房产准备拍卖,拍卖手续什么都已经做好了。17年9月30号的时候又去了一次泗县房管局,当时就核实清了,我们查封的大部分房产他们接到了手续,但是没有实际做查封,所以我们当时就把已经挂网准备拍卖的房产给撤下来了。”
随后法院又向泗县房地产管理局送达《责令追回通知书》,泗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文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房产追回,该公司32套房产已经转移变卖了25套。
赵听说:“办理相关手续不管谁买房,必须在房管局这一块做备案手续,你签合同的时候肯定经过房产局。这个房产的转移时间是在我们递交查封法院手续之后转移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泗洪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安徽省泗县房管局罚款70万元,限于2018年11月15号之前缴纳,并已经通过当地的工商银行冻结了泗县房管局70万的账户存款。对此,泗县房管局已经申请了复议,复议结果如何将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泗县房管局:查封前部分房产已安置或出售,正在协调新的房源
泗县房管局信息中心负责人佟东顺昨晚接受了央广记者的采访,对事件做出回应。佟东顺表示,法院要求查封的房子中有一部分在被要求查封前,购房户已经交了全款,还有一部分是拆迁安置房,目前正在协调用新的房源替换这些不符合查封条件的房源。
佟东顺在接受采访时解释道:“要求查封的这批房源,我们通过排查发现里边有好多间已经安置给拆迁户了,还有一些就是说是购房户已经交完全款了,但是开发商一直没有在网上给他那个签约(网签)。他们(法院)来查封的时候,然后网上就是说调查的是可售的,但是呢实际情况已经不是这样了。如果他们现在有部门来取证的话,我们有很多实际的购房户手里边有一些材料,都可以证明这个房屋在他们查封之前就是已经属于安置的,和一些就是有正式的购房合同和那个发票的,就是有正式手续的。我们已经责成开发企业拿出来,按照他们要求查封的等价的,甚至比他们那个价值还要高的房屋提交给泗洪法院,让他们把这批房源替换掉原来那批房。名单我们已经传给那个泗洪法院了,泗洪法院他们也同意,但是他们需要和这个原告进行协商,现在正在协商当中。”
针对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提出的32套房产未被执行查封的说法,佟东顺也提出了反驳:“他们认为就是说我们有32套房源没有配合查房,其实不是,我可以确定的说,就是没有这么多,没有执行的,只是27间。”
此外,关于这些未执行查封的房源究竟是何时要求查封的,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房管局也有着不太相同的说法。佟东顺表示,泗洪法院在2016年曾三次要求泗县房管局协助查封大家置业的房产,泗县房管局均配合了查封,问题出现在2017年泗洪法院第四次来要求查封新一批房源的时候:
佟东顺:“16年7月7号第一次,他们就是分批的,第一批大概是几间吧。他是每一次查封的房源都不一样,一共来了四次。17年的8月份,他们又来又要求查封了一批大概有20套的房产。他们最后一次来查封的时候,在那之前这个项目很多的安置户和购房户就已经到政府上访了,我们才发现,近期他们网上没有按照我们要求进行更新,它这个项目大概有200多套,这个项目已经出现问题了。如果我们消极怠工,前三次我们为什么顺利的给你查封呢,只是最后一次它这个项目出事了,我们也要保障一些拆迁户或者是一些购房户他们的利益。我们不是说不配合,只不过是就是换一种方案。”
专家: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义务人给予处罚,能起到促进协助义务人尊重司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作用
对这张跨省的罚单,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海涛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泗县房管局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后,如果没有履行查封义务,则是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的执行机关,如果拒绝执行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对人民群众权利和自由的侵害。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海涛:“协助执行的目的是为了破解执行难的难题,维护司法权威,依法对拒不协助的义务人给予处罚,无疑能起到促进协助义务人尊重司法,积极配合法院执行的作用,是解决法院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的一个有效措施。”
这一张跨省的“大罚单”也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关注,江苏金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定越表示,中国的法律在全国都是适用的,因此跨省判罚是很常见的。在他看来,本次判罚更大的意义在于向拒绝协助执行的行政主体亮出了利剑,对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江苏金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定越:“人民法院作出这样一个罚款的决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来增强政府的权威。也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缺失或者是滥用,提高我们的行政管理水平。更重要的一点,法院通过对行政机关的一种处罚,有利于带动我们全社会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我们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的建设。”
记者:景明、王利,查多、王文欢(江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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