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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车主被自家轿车碾死 二审法院判保险公司不赔(2)

2018-11-15 08:33:27  武汉晚报    参与评论()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规定之精神,投保人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家属60余万元。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认为本案不能以侵权责任认定,且不应将本案的受害人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赔付对象。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的死亡原因经交警部门调查和法医鉴定,系交通事故所致。事故车辆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背面所附《交强险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这些规定和约定都在交强险中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

胡某作为被保险人,其身份转化为“第三者”的依据并不充分,其家属作为胡某的直系亲属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敏丹 CN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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