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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家水杯爆炸二审维持原判:宜家赔偿原告4万余元(2)

2018-10-27 13:53:26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法院认为,根据王女士庭审陈诉、相关照片、病历记载信息以及双方在事发后沟通协商等情况,认为王女士要求已将公司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宜家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二是仍然生产或者销售,三是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综合现有在案证据,尚无充分证据证明宜家在销售涉案杯子时具有明知、欺诈或者恶意的主观状态,因此王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关于赔偿项目金额,一审判决对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明显不当,因此王女士的上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周晶晶 CN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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