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宠物犬当时有主动接近原告情形,致使原告遭受惊吓、站立不稳而摔倒。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原告摔倒系被告犬只惊吓所致,故被告作为该狗饲养人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相应损失。
同时,原告受到惊吓摔倒的原因,固然有受到被告管理的狗而产生惊吓的成分,但亦有其注意力不集中,导致发现狗时,狗已在身边而产生惊吓的原因。综合考虑后,在责任划分上,原告、被告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
最终,天心区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44351.9元。
“狗主人”玩失踪被列入失信名单
此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因为被告一直未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天心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透露,他们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罗某,罗某总是以不同的理由拒不来法院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对罗某的个人账户和房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执行申请人申请,天心法院已依法将罗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法官通过潇湘晨报再次督促被执行人罗某尽快到法院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法院将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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