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通过调取监控视频,也能佐证以上说法。
质疑二:高某某为何没有被行政拘留?通报:因患多种疾病
第二点,有媒体报道称,高某某的家属称,高某某在天津家中,并没有被行政拘留。
警方通报称,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后,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质疑三:认错孩子是否可以不担责?律师: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观要件
此外,案件的另一个争议在于,“认错孩子”是否就可以不用担责?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认为,即便是“亲孙子”,但抢孩子的行为业已发生,对孩子造成了脸部轻微伤,同时扰乱了公共秩序,李某、沙某某等四人依然要为“抢孩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其实在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奶奶并非这个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她没有权利去抢夺这个孩子,即使是真的是他的亲孙子的话。因为这样会损害这个相应的监护人、也就孩子父母的监护权。第二个她们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因为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扰乱车站商场等社会公众秩序的,应该相应地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那么,除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误抢孩子”的行为又能否构成拐骗儿童罪呢?韩骁律师认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这个罪名是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中转贩卖等等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这个案件来说,以警方的通报来讲,(李某等)不是以出卖为目的,所以这个案件应当是不具备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要件。
同时,律师表示,如果当事人认为身体、精神上受到创伤与损害,可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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