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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国一审死缓缓期二年执行 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3)

2018-09-27 15:13:50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评论()人

问:本案被害人卓宇是否具有过错?

答:根据刑法理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的被害人过错,应当具备三个要件:(1)被害人实施了先行不当行为;(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当法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先行不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表明:(1)卓宇是十八塘乡的人大主席,其依法有权对整个十八塘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樟坊村土坯房拆除工作也是日常督导内容之一。卓宇案发当天到现场,是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正常的督导工作。(2)明经国房屋受损系因挖掘机司机在拆除相邻土坯房时操作不慎所致,且在明经国房屋受损之时,卓宇尚未到达现场。(3)卓宇到现场查看土坯房拆除工作进展,看到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向村干部李祖兰了解情况后,并未要求拆除明经国的土坯房,而是与李祖兰等人到附近查看其它土坯房。卓宇再次回到现场后,见到明经国打砸挖掘机即予劝阻,经劝阻无效,遂向派出所所长申昌森打电话报警。

综上,被害人卓宇在案件起因、发生和发展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先行不当行为,没有侵犯明经国的正当法益,其行为完全合法、正当,不存在过错。

问: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如何?

答: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明经国虽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脑挫裂伤后综合征)、依赖综合征,但案发时作案动机明确,作案时对作案对象的选择明确,用镰铲打击打电话报警的卓宇,还明确让在场的其他干部走开,以避免误伤,在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以逃避责任。综上,明经国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等均具有正常的分辨认识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及补充鉴定意见,均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人员依据法定鉴定程序所作出,鉴定程序合法,经补充鉴定,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论科学、客观,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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