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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经国一审死缓缓期二年执行 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2018-09-27 15:13:50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评论()人

明经国一审死缓

明经国一审死缓

原标题:江西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判故意杀人罪获死缓

2018年9月2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明经国故意杀人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明经国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赣州中院认定,被告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卓宇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鉴于明经国误以为自家土坯房被拆除而起意杀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明经国当庭表示上诉。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

明经国故意杀人案受到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审判长在一审宣判后第一时间就公众关心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答。

问:本案中是否存在对明经国的土坯房非法拆除的行为?

答:本案在案证据证实:1、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既未认定明经国家土坯房系“空心房”,也未作出决定强制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政行为;2、南康区人民政府及十八塘乡人民政府一直要求农村土坯房拆除工作必须坚持以群众自愿为原则,不存在强制拆除的问题;3、樟坊村村委会在案发当天既未决定也未实施拆除明经国家土坯房的行为。

案发当天,樟坊村村委会拆除明某炳、明某福、明某森土坯房的行为,是已征得上述村民明确同意后实施的。在拆除明某福土坯房的过程中,因挖掘机司机操作不慎损坏了明经国家土坯房的南面屋檐部分瓦片,并非针对明经国家土坯房实施的拆除行为所致,且在场的乡村干部已当场就屋檐及瓦片损坏原因向明经国及其家人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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