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详解:
为何涉嫌寻衅滋事罪
轨道交通管理分局副局长杨明解释,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表现为4种行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馆等社会公众聚集在一起进行公众性活动的场所。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一般是指公共场所的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发生群众恐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甚至出现公共场所的秩序脱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或者公安干警的控制,在混乱中发生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
本案中,姚某的行为显然具备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姚某拒不接受现场人员的劝阻,主观上具有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故意并希望或者放任侵害社会秩序后果的发生。
在杨明记忆中,从武汉轨道交通1号线开通以来,每年都会发生2-3起类似事件,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未追究刑事责任。但在本案中,姚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社会秩序,追究刑责一方面是对其予以依法惩戒,另一方面让人们借此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遇到困难和问题时,一定要通过正当渠道寻求解决的途径,切不可冲动甚至采取过激行为。”杨明提醒。
记者姚传龙 通讯员张祖华 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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