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时25分,吴国强被带入新桥机场警务室,执行法官王欣向吴国强出示《安徽省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搜查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并要求吴国强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手印。随后,执行人员对吴国强的随身财务进行检查,经盘点吴国强随身携带银行卡七张、现金4800元、微信零钱包余额51126.28元、本人的港澳通行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一张他人的身份证。
22时30分,吴国强被合肥中院带回拘留所。
执行法官向“老赖”宣读司法拘留决定书。
案情介绍
2014年1月9日,本案另一被执行人即甲方张秀才与乙方安徽万陆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被执行人吴国强为担保人。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先向甲方提供相应数量的钢铁,甲方承诺,在2014年8月26日之前必须付清乙方全部的钢材价格(包含钢铁基本价格和浮动价款)合计一千四百多万元。张秀才先后7次向甲方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甲方六百四十余万元迟迟不支付给甲方。2018年2月11日,铜陵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不公开审理,经审理查明,仲裁庭裁决甲方张秀才支付乙方剩余货款、违约金、甲方的律师费等费用合计一千四百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机场机场警务室,吴国强宣称,他只是这起债务纠纷的担保人并不是实际借款人,自己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来偿还欠款。
合肥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珍文说,我们调查发现张秀才所在的公司是挂靠在是吴国强名下,并且张秀才目前查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吴国强作为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并且法院查明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对其强制执行合理合法。今晚,将对吴国强进行司法拘留15日,其后根据吴国强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来决定下一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如果坚持拒不履行就可能按拒执罪追究。
执行法官清点“老赖”携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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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错了!我真的知道错了!我马上还钱,能不能别拘我?”面对法院的司法拘留决定,身形高大的余某连连“求饶”。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会因为不履行4370元执行款而被拘留。 余某是杭州临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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