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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避纠纷 了解三件事

2018-08-20 09:41:02    北京晨报  参与评论()人

2011年,因需要办理诉争公租房承租人变更事宜,周先生的其余兄弟姐妹均在公证处办理了放弃房产承租权的公证,只有二哥大周拒绝。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其继承父亲遗留的公租房的承租权,并判令二哥大周协助其办理公租房变更事宜。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诉争公租房的承租权归周先生。

法官说法

本案中,诉争公租房系老周夫妇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周先生为共同登记人口,故诉争公租房的相关权益应当由三人共同享有。在老周夫妇去世后,周先生的兄弟姐妹签订的书面协议及其公证声明,可以证实所有继承人均协商处分了诉争房屋承租权,并将诉争房屋所有的权利义务归周先生,故周先生的二哥大周应协助周先生办理诉争房屋的承租权变更手续。

法官提示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牵涉到分家析产的继承纠纷一定要仔细留存证据,类似公租房承租权的继承问题,当事人双方在达成口头协议时,要注意留存录音证据,同时注意保留其他书面证据。

3 物业租户签协议对外经营获支持

案情回顾

2004年2月10日,侯先生以家庭困难为由,就北京某公租房项目进行配租申请,并成功申请了一套公租房,随后与北京公租房中心签订《北京市城镇廉租房住房租赁合同》。2007年2月16日,北京公租房中心将该公租房项目委托给某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07年11月2日,该物业公司与侯先生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约定,将上述公租房项目内的监控室北侧房间交给侯先生等人作为小卖部对外经营。

2010年11月,北京公租房中心诉至法院,认为诉争公租房项目所有权登记在其名下,并由其负责该项目的所有事宜,某物业公司并非诉争房屋的产权人,无权与侯先生签订房屋使用协议,请求法院确认该物业公司与侯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并将诉争房屋腾空,交予北京公租房中心,并赔偿该中心租金损失17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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