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张先生于2015年5月6日向北京住建委提交入住公租房申请,北京住建委次日收到。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应当最迟于2016年1月7日之前提起诉讼,但是,张先生于2017年1月11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法院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民众,依法维权应该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进行,不可错失维权良机。
此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公租房、共有产权房等政策房的申请手续大多通过网络进行,法官提醒有意申请公租房的民众及时登录北京住建委官网进行网络申请,了解查看官方网站更新内容,关注相关微信公众号推送信息,电话咨询公租房相关申请,查询北京住建委官网公示摇号结果及资格审核等信息。
年纪较大或不便操作互联网的申请人应该让家人或朋友协助自己完成申请手续,并及时关注网站发布的消息,通过电话或网上留言等方式主动询问公租房申请相关事宜。如若发现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人应当在法定诉讼时效范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莫失“良机”。
2 公租房承租权也可“继承”
案情回顾
原告周先生诉称,其父老周承租了一套公租房,共同居住人还有周先生和其母亲。自1997年至2007年,周先生一直照顾父亲的起居生活,并于2006年辞去工作专门在家看护父亲。2007年,老人病逝,鉴于周先生在老人在世时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并独立承担了老人的丧葬费用,周先生的兄弟姐妹商定“对父亲遗留房屋相关权益,同意由周先生继承,今后因该财产产生的任何权利及义务皆由周先生一人承担”,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只有周先生的二哥大周口头同意,没有签字。
> 根据《关于在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新广出发[2014]122号)和《关于在14家中央主要新闻网站核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国信办通字[2015]11号)、《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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